495.第495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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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八十二章
田慧的发问,让薛莹一下有些反应不过来。她愣住了。
而公诉方这时也提出异议:“法官,这个问题可能涉及警方的勤务。证人不方便回答。请法官驳回对方律师的追问!”
法官很配合的就阻止了薛莹的回答。
田慧并不在意。她看着薛莹继续问:“那么薛警官。你知道我的当事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吗?或者说,你了解他吗?”
薛莹想了一下,回答道:“我不是很了解他。他应该是个比较成功的企业家吧!”
田慧笑了下,接着问:“其他的呢?”薛莹有些不明白田慧的意思,她干嘛要追问这些呢?
“感觉,他是一个很不错的人。”薛莹犹豫着回答道。
田慧突然的问道:“你知道我的当事人很爱你吗?”
当田慧这句话问出来。不只是现场的人们一下震惊了。就连坐着车里看着现场的齐祀也是大吃一惊。他本来是很舒适的靠在后面的座椅上,喝着水,看着放在腿上的电脑画面。
等田慧这句话问出。齐祀差点被水呛到。
这个田慧,这也太犀利了吧!居然在法庭上问这个!不过在齐祀的心里,却又有点小期待,期待着听到薛莹的回答。
法官敲击着锤子,在法庭重新肃静下来后。他直接问田慧:“该案嫌疑人律师。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。请以后的提问,不要再提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。”
田慧马上抗辩道:“不。法官。这个问题很关键。我要求证人必须正面回答!这个问题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点。她将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!”
法官下意识的看了一眼公诉方。三名公诉人略微商议下,就点下头。既然要问,也是个人问题。看这个警官自己决定吧。她要是愿意回答就回答,不愿意那也就可以让对方律师死心了。
薛莹见法官不再阻止,她也只好低下头想了会儿。然后抬起头看着田慧说:“我知道!”
田慧对薛莹点下头,说:“谢谢!”
法官看着田慧,然后又看了下公诉人。随后看着田慧问:“请问该案嫌疑人律师。还有什么需要询问的吗?”
“暂时没有了!”田慧对法官回答道。
“那么现在进入法庭辩论。”法官宣布。对于田慧如此简单的就结束对证人、证物的调查。公诉方的三名公诉人都觉得有些不可思议。他们相互对视了一眼。从同事的眼里也都看出了疑惑。
“首先,由公诉人说出对案件的公诉意见。”法官接着就宣布法庭审理继续。由公诉人提出对案件的意见。公诉认为本案的构成要件事实清楚,证人、证言和证物都明确的指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。应当裁定有罪,并依法予以严惩。
在公诉方说完后,法官看着田慧问:“该案嫌疑人律师。你现在对本案公诉人所提出的指控,有什么要辩护的吗?”
田慧放下手里的笔,然后看着投影在幕布上的齐祀。她顿了下说:“我认为,在本起案件中,我的当事人自始至终,都是一个受害者!应该无罪释放。”
田慧是语不惊人誓不休。她一上来就直接的提出了无罪的结论。
“首先,我就那天晚上,我的当事人出现在城北废弃工厂的原因。想法庭做最真实的还原。”
田慧说着,从自己的文件夹中,取出一份打印的文件。然后站起来,递到法官面前。
在法官看文件的时候。田慧转身对旁听席说:“这是我去通信公司调取的,事发当晚。我的当事人和薛警官的短信记录。”
“在那天晚上,也就是我的当事人到达事发地的前三十分钟左右。薛警官的手机给我的当事人发了一条短信。短信的内容是:齐祀,我在城北工业园的配货中心。我有重要的事情和你说。速来。薛莹。”
说完,田慧回身看着法官,问道:“主审法官。这条短信说明什么?说明我的当事人之所以会出现在警方设好的埋伏圈。完全是因为,那位薛警官的这条短信。”
“而且我也特意的从我的当事人家中,开车试了下。到达事发地。路上时间大约需要二十分钟。加上我的当事人出门的准备时间,三十分钟是一个很符合的时间。对此,最合理的解释,就是我的当事人在看到薛警官手机发出的短信,然后就出门赶了过去。而很不巧,却进入了警方设计好的埋伏。成为了一个可怜的受害者!”
“这也是我为什么要询问薛警官,是否知道我的当事人爱她的原因。主审法官、公诉人,以及在座的每位听众。请问,处在热恋中的男人,见到自己心爱的女人发来的这样的一条短信,他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?”
田慧扫视着法庭,清晰的问道。
旁听席上几乎响起一致的会大声:“肯定要去了!”
面对田慧的这一条反证。法官举着手里的文件。向公诉人示意了一下。一个女检/察官就走过去,取了文件回到自己的座位,和其他两名同事看着。
“法官。这份文件并没有出具人的印鉴。不应被采信!”中间的那位公诉人,马上提出了异议。
“法官,我的主张,已经进行了举证。现在公诉人说不应采信。那么既然是公诉人主张的。那么就请公诉人去通信部门开具这样一条短信的证明吧。我期待你们带来盖有印鉴的证明!”田慧马上进行了反驳。
法官想了下说:“这个可以由法庭向通信公司查证。辩论继续。”
田慧接着说:“我刚才注意到。警方和公诉人都提到,是因为接到情报,说是有南方的犯罪团伙,要来本地和一个毒/枭接头。然后由薛警官前去抓捕。”
“是在捉住其中一名嫌犯的时候。在现场审讯,嫌犯告知是与‘齐祀’接触。至此,警方才做出的对我当事人的抓捕行动。”
“也就是说。案件到事发当日。我的当事人都是没有出现在警方视野的。而就算是在事发当日。能指证我当事人的也仅只是一名嫌犯的现场询问供述。”
第四百八十二章
田慧的发问,让薛莹一下有些反应不过来。她愣住了。
而公诉方这时也提出异议:“法官,这个问题可能涉及警方的勤务。证人不方便回答。请法官驳回对方律师的追问!”
法官很配合的就阻止了薛莹的回答。
田慧并不在意。她看着薛莹继续问:“那么薛警官。你知道我的当事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吗?或者说,你了解他吗?”
薛莹想了一下,回答道:“我不是很了解他。他应该是个比较成功的企业家吧!”
田慧笑了下,接着问:“其他的呢?”薛莹有些不明白田慧的意思,她干嘛要追问这些呢?
“感觉,他是一个很不错的人。”薛莹犹豫着回答道。
田慧突然的问道:“你知道我的当事人很爱你吗?”
当田慧这句话问出来。不只是现场的人们一下震惊了。就连坐着车里看着现场的齐祀也是大吃一惊。他本来是很舒适的靠在后面的座椅上,喝着水,看着放在腿上的电脑画面。
等田慧这句话问出。齐祀差点被水呛到。
这个田慧,这也太犀利了吧!居然在法庭上问这个!不过在齐祀的心里,却又有点小期待,期待着听到薛莹的回答。
法官敲击着锤子,在法庭重新肃静下来后。他直接问田慧:“该案嫌疑人律师。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。请以后的提问,不要再提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。”
田慧马上抗辩道:“不。法官。这个问题很关键。我要求证人必须正面回答!这个问题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点。她将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!”
法官下意识的看了一眼公诉方。三名公诉人略微商议下,就点下头。既然要问,也是个人问题。看这个警官自己决定吧。她要是愿意回答就回答,不愿意那也就可以让对方律师死心了。
薛莹见法官不再阻止,她也只好低下头想了会儿。然后抬起头看着田慧说:“我知道!”
田慧对薛莹点下头,说:“谢谢!”
法官看着田慧,然后又看了下公诉人。随后看着田慧问:“请问该案嫌疑人律师。还有什么需要询问的吗?”
“暂时没有了!”田慧对法官回答道。
“那么现在进入法庭辩论。”法官宣布。对于田慧如此简单的就结束对证人、证物的调查。公诉方的三名公诉人都觉得有些不可思议。他们相互对视了一眼。从同事的眼里也都看出了疑惑。
“首先,由公诉人说出对案件的公诉意见。”法官接着就宣布法庭审理继续。由公诉人提出对案件的意见。公诉认为本案的构成要件事实清楚,证人、证言和证物都明确的指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。应当裁定有罪,并依法予以严惩。
在公诉方说完后,法官看着田慧问:“该案嫌疑人律师。你现在对本案公诉人所提出的指控,有什么要辩护的吗?”
田慧放下手里的笔,然后看着投影在幕布上的齐祀。她顿了下说:“我认为,在本起案件中,我的当事人自始至终,都是一个受害者!应该无罪释放。”
田慧是语不惊人誓不休。她一上来就直接的提出了无罪的结论。
“首先,我就那天晚上,我的当事人出现在城北废弃工厂的原因。想法庭做最真实的还原。”
田慧说着,从自己的文件夹中,取出一份打印的文件。然后站起来,递到法官面前。
在法官看文件的时候。田慧转身对旁听席说:“这是我去通信公司调取的,事发当晚。我的当事人和薛警官的短信记录。”
“在那天晚上,也就是我的当事人到达事发地的前三十分钟左右。薛警官的手机给我的当事人发了一条短信。短信的内容是:齐祀,我在城北工业园的配货中心。我有重要的事情和你说。速来。薛莹。”
说完,田慧回身看着法官,问道:“主审法官。这条短信说明什么?说明我的当事人之所以会出现在警方设好的埋伏圈。完全是因为,那位薛警官的这条短信。”
“而且我也特意的从我的当事人家中,开车试了下。到达事发地。路上时间大约需要二十分钟。加上我的当事人出门的准备时间,三十分钟是一个很符合的时间。对此,最合理的解释,就是我的当事人在看到薛警官手机发出的短信,然后就出门赶了过去。而很不巧,却进入了警方设计好的埋伏。成为了一个可怜的受害者!”
“这也是我为什么要询问薛警官,是否知道我的当事人爱她的原因。主审法官、公诉人,以及在座的每位听众。请问,处在热恋中的男人,见到自己心爱的女人发来的这样的一条短信,他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?”
田慧扫视着法庭,清晰的问道。
旁听席上几乎响起一致的会大声:“肯定要去了!”
面对田慧的这一条反证。法官举着手里的文件。向公诉人示意了一下。一个女检/察官就走过去,取了文件回到自己的座位,和其他两名同事看着。
“法官。这份文件并没有出具人的印鉴。不应被采信!”中间的那位公诉人,马上提出了异议。
“法官,我的主张,已经进行了举证。现在公诉人说不应采信。那么既然是公诉人主张的。那么就请公诉人去通信部门开具这样一条短信的证明吧。我期待你们带来盖有印鉴的证明!”田慧马上进行了反驳。
法官想了下说:“这个可以由法庭向通信公司查证。辩论继续。”
田慧接着说:“我刚才注意到。警方和公诉人都提到,是因为接到情报,说是有南方的犯罪团伙,要来本地和一个毒/枭接头。然后由薛警官前去抓捕。”
“是在捉住其中一名嫌犯的时候。在现场审讯,嫌犯告知是与‘齐祀’接触。至此,警方才做出的对我当事人的抓捕行动。”
“也就是说。案件到事发当日。我的当事人都是没有出现在警方视野的。而就算是在事发当日。能指证我当事人的也仅只是一名嫌犯的现场询问供述。”